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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与时俱进谋创新提出差旅费报销管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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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20 17:00作者:黑龙江会计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以及“过紧日子”要求,不断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支出标准体系,提升经费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在广泛征求省直机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疫情常态化管控和新时期、新阶段对公务支出管理的新需求。

      一是对现有办法中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充分考虑了由于疫情、应急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情况,明确经单位批准后可据实报销相关费用。二是对现有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临时抽调人员报销相关规定,对于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机关临时抽调的情况,抽调时间不超过5天(含5天,不含在途时间)的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超过5天的按抽调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局)临时抽调的情况,按中央有关部(委、局)要求执行。三是对现有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对于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情况,明确会议或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列支。

      此外,新增了两条规定,一是对于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生的核酸检测等方面费用,可凭交费票据在差旅费中报销;二是对于出差人员通过其他网站(含手机APP)等途径购买机票、火车票、长途客票,且费用低于政府采购网价格的,可依据订购当日网站票价截图、网上订票系统生成的电子发票等凭证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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