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净化注册会计师队伍,推动我省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11号)要求,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即日起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二)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2022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及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2.在2022年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
3.在2022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4.70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5.提供的年检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挂证)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核查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专职执业、职业胜任能力及执业行为是否良好等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挂名执业行为。
具体包括: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专职在事务所执业;
(三)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四)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
(五)是否按规定缴纳会费、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六)是否按规定办理转所、基本信息变更备案等手续;
(七)提供的社保证明是否真实。
三、年检方式
(一)2023年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依托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检查方式进行,无需递交年检纸质材料。年检数据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2022年12月31日时点数据为准。
(二)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或微信小程序提交年检申请(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上传年检证明材料:
1.社保证明材料: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的社保证明或退休人员退休证;
2.完税证明材料: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其他材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附件3)。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事务所自查(4月14日﹣4月24日)。
年检申报前,事务所按年检通知及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要求,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组织进行内部自查,并于4月24日前向省注协提交纸质版《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情况自查表》(附件4)。同时,组织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附件3)、转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5)、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填写《注销注册申请》(附件6)。
(二)年检申报(4月25日﹣5月7日)。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检申报,上传年检材料。事务所可代注册会计师提请申报年检。
(三)年检审核(5月8日﹣6月底)。省注协将对网上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年检通过、年检不通过的决定。
(四)年检公告。6月底前,省注协将以正式文件发布2023年年检结果,并在省注协网站公告。
五、年检处理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将生成年检通过的二维码,事务所打印二维码粘贴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页处即完成年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受刑事处罚;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按规定注销其注册。
六、有关要求
(一)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23年年检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按时完成年检材料上报工作。
(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其报送年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省注协将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
(三)事务所应保管好纸质版年检材料,期限5年,以备核查;《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5)、《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附件6)纸质版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印章于6月底前报至(可邮寄)省注协注册部。
省注协联系人:张莎莎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联系电话:0451-536769720451-53676973
举报电话:0451-53676972
附件:
1.注册会计师用户手册
2.会计师事务所用户手册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
4.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情况自查表
5.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6.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4月14日